案情介绍
2019年2月,乙入职某汽车销售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乙方应按照公司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某日,乙受公司指派,驾驶该公司小汽车带领客户进行试乘试驾体验活动。因操作不当造成车内试乘三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乙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全部责任,同乘人不承担事故责任(乙因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某汽车销售公司依法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后提出仲裁、诉讼,要求乙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的规定,劳动者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用人单位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劳动者追偿。考虑劳动关系的主体存在不平等性,劳动者的过失程度、收入水平、所从事行业的风险高低、用人单位有无管理疏漏、造成的损害的程度等因素,判决由乙对某汽车销售公司履行赔偿义务部分的35%承担责任。本院二审后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