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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签合同时“做手脚”,事后索赔二倍工资,小状在线:构成诈骗罪
时间:2022-03-17 14:23 点击数:7640
我国是一个法制国家,任何社会活动都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前多年,每到年关总有讨薪闹剧在街头上演,国家本着保护广大劳动者的权益尽其所能的完善劳动法。目前,国家强制推行企业用工必须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没想到却让个别“弱势”群体动起了坏心思。

劳动合同法条例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恶意骗取二倍工资招数
自从有了这个二倍工资,有个别人的心思就不放在认真工作上了,他们开始动心思如何骗取企业的二倍工资,常见招数如下:
1、公司拿劳动合同给员工签,员工提出需仔细看看合同条款,借故不当场签字;
2、员工拿走劳动合同后,伪造劳动合同上的本人签名;
3、员工将已经“签名”的劳动合同交给管理人员;
4、几个月后,员工在工作中故意不服从管理、不配合公司工作安排,让公司忍无可忍而将其解雇;
5、员工被解雇后申请仲裁,告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6、公司拿出劳动合同,员工说不是其签字,反过来说是公司为了逃避二倍工资而伪造的合同,最终成功骗取了二倍工资。


案例赏析

1.2015年7月1日、7月6日,被告人诸葛萍、庞士元先后进入浙江亨某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某公司)工作。同年7月13日,亨某公司与被告人庞士元、诸葛萍签订劳动合同时,二人以需仔细查看劳动合同为由未当场签署,后伪造笔迹签署劳动合同并交给公司。同年9月24日,被告人庞士元、诸葛萍离职,并于同年10月16日以亨某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温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申请要求该公司赔偿二倍工资。经劳动仲裁委、法院认定,亨某公司未与被告人庞士元、诸葛萍签署劳动合同。后亨某公司向被告人庞士元、诸葛萍分别赔偿9100元、8092元。

2.2015年9月29日,被告人庞士元、诸葛萍进入温州圣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某公司)工作。同年10月16日15时许,圣某公司与被告人庞士元、诸葛萍签订劳动合同时,二人以需仔细查看劳动合同为由未当场签署,后伪造笔迹签署劳动合同并交给公司。2016年9月底,被告人庞士元、诸葛萍离职,并于同年10月17日以圣某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要求该公司赔偿二倍工资51257.71元、41711.69元,后因案发而未得逞。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庞士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8年9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诸葛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8年9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庞士元、诸葛萍共同退赔违法所得17192元返还被害单位浙江亨某光学有限公司。

小状有话说

奉劝那些想以诈骗手段过上美好生活的人,朗朗乾坤,昭昭日月,岂容宵小跳梁?诈骗的出路只有一条:那就是把牢底坐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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