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2282860
劳动人事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律知识 >> 劳动人事 >> 正文
小状普法:员工不辞而别,造成损失需赔偿!
时间:2022-11-10 09:36 点击数:713

20193月,蔡某入职一家贸易公司任业务员。20211月,蔡某不满自己原来每月3400元的工资标准,提出加薪,遭拒。


 

春节期间,蔡某回乡时,一位同乡引荐他到另一家公司上班,月工资4200元。于是,蔡某节后返城直接去了新单位上班。公司多次催促其返岗,蔡某均未理睬。

因其一走了之,负责的客户订单出现问题,相关业务被迫中断,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3万余元。为此,公司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蔡某辩称辞职是员工权利。但仲裁委裁决他赔偿公司部分损失。

【评析】

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但这并不代表可以随意走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蔡某既未与公司协商一致,也未履行提前30日书面递交书面通知的义务,而是选择了不辞而别。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该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蔡某这种辞职情形,显然是违法解约,且他负责的业务被迫中断,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小状在线 企业法务无忧

服务热线:

400-9288-858

地址:

无锡市滨湖区高浪东路999号-海创工业互联智慧谷D2栋515-517

@xiaozhuang,苏ICP备2021000408号 版权所有:大状在线网络科技 (无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