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黄某2018年8月5日被某单位招用,8月6日单位告知黄某签订劳动合同,但黄某表示不想签订。8月30日单位书面通知黄某必须于9月1日前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单位将终止劳动关系,但黄某仍然拒绝签订。9月3日单位书面通知黄某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了其工作期间的工资。9月6日黄某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单位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处理结果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经过立案调查,认为单位不存在违法行为,对黄某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根据这一规定,本案中黄某拒绝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终止与黄某劳动关系,只需要支付其工资,不需要支付其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