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发现一个这样的案件,陕西宝鸡李某从小就在外打工,很少回去,老家修的房子也没人住。一天,李某从外打工回家,推门一看,看到同村邻居肖某绑架一个人在房间里,当时肖某给了李某一万元,并对李某说,你出去到宾馆住几天,你的房子我租了,你就当没看见。李某拿完钱后就走了,找了一家宾馆住下了,晚上李某想,给一万元是不是少了点,于是打电话找肖某再要五万元,第二天,肖某被抓,供出全部事实。
请问:李某构成犯罪吗?为什么?
答:李某构成绑架罪的帮助犯,因为公民碰到犯罪份子正在从事犯罪活动时,法律没有要求公民有制止的义务,本案中如果李某看到犯罪活动,没有制止,而是悄悄离开,并不构成犯罪。但李某明知肖某用自己的房子从事犯罪活动,而且还要了钱,事后又找电话多要钱,这种行为就是承认肖某的犯罪行为,而且房子又是李某的,从间接上帮助了肖某的犯罪行为。所以李某构成绑架罪的帮助犯。
帮助犯简单来说就是帮助他人进行犯罪的,并且其行为就是故意的,帮助犯是属于共犯的,因按照共同犯罪进行处理,但是如果该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处于帮助作用,则按照从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