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起因
杨某在广东省湛江市务工,从2019年7月开始,杨某经常在微信上与“倾城之恋”“等待”“一个人的黑夜”“一个人也要好好的!”等微信号聊天,双方言语亲昵,常有小额转账往来。
原告诉求
要求被告郭某偿还借款65200元。
原告提供的证据
与“倾城之恋”“等待”“一个人的黑夜”“一个人也要好好的!”等微信号的聊天转账记录及向支付宝账号“遇见”的转账记录,无前述微信号、支付宝账号的真实身份以及与郭某之间的关系证明
法院判决
缺乏有力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理由:一、杨某并未提供郭某出具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且无法提供转账微信号、支付宝账号的真实身份以及与郭某之间的关系证明。
二、在杨某与上述微信号的聊天记录中,双方言语亲昵,超越了普通朋友关系,同时,杨某向上述微信号及支付宝账号的多次转账均为小额转账,单笔转账金额多数不超过2000元,且转账时多数缺乏明确的借贷合意,在此情形下,难以判断杨某的转账是出于男女交往目的赠与还是出于借贷目的。
小状普法
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需要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且贷款人实际向借款人支付了借款。但是在缺乏有力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从这三点入手判定是否为民间借贷:
1、基于情侣、恋人、订婚男女或其他特殊两性关系,为了表达爱意和联络感情的小额给付或者特殊金额支付,如“52”“520”“1314”等,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根据生活经验可认定为无偿赠与,一般不宜认定为民间借贷。
2、小额的微信转账,其金额不超过日常生活所需、一般消费以及情侣金钱往来的限度,在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合意的情形下,一般不宜认定为民间借贷。
3、通过微信转账的借款,如双方并未出具债权凭证,则应从微信聊天记录等记载的信息中去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合意,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来判定。